法律解答:夫妻共同欠款不一定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核心分析:对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比如双方共同签字借款,认定为共同债务较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如日常购物、子女教育等合理开支,一般属于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需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才属于共同债务。实务建议: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的,要收集如夫妻共同签字、款项用于家庭生活等证据。夫妻若对债务有争议,可收集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等证据。涉及诉讼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交证据,由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及法律规定判定债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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