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老年人监护人的确定有多种方式。首先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按顺序担任监护人。若近亲属都没有监护能力或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基于老年人可能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确定监护人。权利义务:监护人需履行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一定的管理和保护职责范围内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监护人要有监护能力,且确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实务建议:收集证据:证明老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病历、诊断证明等。协商确定:近亲属之间先协商确定监护人。寻求帮助:若有争议,可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寻求调解或指定。法律程序:不服指定的,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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