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基于公平和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买受人选择权,以平衡双方利益。权利义务:买受人有接收或拒绝的权利,接收则按约付价,拒绝需通知出卖人;出卖人有按买受人决定处理多交标的物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存在出卖人多交标的物这一事实。实务建议:买受人若决定接收,应明确告知出卖人,并准备按约支付价款。若拒绝接收,要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说明拒绝理由和多交标的物的情况。通知最好通过快递等可留痕方式送达,以便留存证据。出卖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安排处理多交标的物,避免产生额外费用和纠纷。若因买受人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买受人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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