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核心分析:无效婚姻是基于严重违法情形导致婚姻当然无效;可撤销婚姻是因存在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等可撤销事由,需当事人主动请求撤销才无效。无效婚姻情形法定,可撤销婚姻赋予受损害方选择权。实务建议:若认为婚姻无效,需收集重婚、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之诉。若主张可撤销婚姻,受胁迫方要证明胁迫事实,隐瞒重大疾病方要证明对方未如实告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