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可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或变更监护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核心分析:监护职责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尽的义务。当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可能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者或单位有权申请变更监护,法院依具体情况判定。关键在于认定监护人确实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实务建议:收集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证据,如被监护人生活状况差、因监护人疏忽导致受伤等。可先向当地民政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协助。如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提交证据,等待法院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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