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其保管对象通常为动产,且保管人一般是专门从事仓储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对象范围更广,保管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核心分析:主体方面,仓储合同主体特定,保管合同主体更宽泛。仓储物范围上,仓储合同主要针对动产,保管合同无此限制。有偿性上,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实务建议:签订合同前,明确合同性质,根据需求选择合适合同类型。若为仓储合同,详细约定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无论是哪种合同,都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保管期限、费用支付方式等。注意收集保管过程中的相关凭证,如入库单、出库单等,以备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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