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公证遗嘱与最后一份遗嘱,若内容无冲突,都具有法律效力;若内容冲突,最后一份遗嘱法律效力优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核心分析:首先,遗嘱人有权通过不同形式处分自己财产,只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都有效。当存在多份遗嘱时,以最后一份为准,是因为体现了遗嘱人最新的意愿。公证遗嘱虽有一定公信力,但不能对抗遗嘱人最新意思表示。关键在于遗嘱人是否有撤回或变更之前遗嘱的意思及行为。实务建议:若有多份遗嘱,要确定最后一份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收集遗嘱存在的证据,如原件、复印件、见证人证言等。若对遗嘱效力有争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一般先由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举证,然后对方质证,法院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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