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山东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一般为158天。法律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是98天,所以山东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为98+60=158天。核心分析:适用逻辑:依据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国家产假基础上增加特定天数产假。权利义务:女职工享有产假权利,单位应保障其休假权益,不得克扣工资等。关键要件: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即合法生育。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准备好生育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寻求帮助:可向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当地人社部门咨询产假事宜。法律程序:女职工可直接向单位提出休产假申请,单位应按规定批准。若单位不履行,女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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