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公司跨市搬迁,员工不跟过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核心分析:1.公司跨市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员工有权决定是否跟随搬迁,不跟随即劳动合同无法履行。3.公司需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实务建议:1.员工应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年限的证据。2.与公司协商经济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流程包括提交申请、等待受理、开庭审理、作出裁决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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