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2. 财产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3. 特殊情况: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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