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录音不一定算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如果生前录音满足上述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且记录了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等信息那么该录音可作为有效的遗嘱。但如果缺少这些关键要素比如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或者未记录相关信息就不能认定为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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