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该条强调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及对伪证行为的处理。首先明确证人证言需经法庭上双方质证且查实后才可作为定案依据这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其次对于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情况要求依法处理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秩序。此规定有助于保障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质量使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裁决促进司法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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