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双方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下虽无结婚证但可起诉离婚需提供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据比如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共同生育子女的相关材料、共同生活的证人证言等。2. 若双方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时需先补办结婚证再起诉离婚;若不补办只能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向法院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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