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1. 此条明确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效力。在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需受其约束。这是为了保障物业服务的连贯性和稳定性避免因业主大会未及时成立等情况导致物业服务中断。2. 它有助于维护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确保在小区入住初期就有规范的物业服务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如环境卫生维护、安全保障等。3. 同时也促使建设单位在选择物业服务人时更加谨慎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因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会直接影响到业主入住后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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