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有期限。1. 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一般为两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2.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通常是三年。3. 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若未办理续冻、续封手续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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