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资质要求不同: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相对较低一般有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技能且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即可。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除了类似人员要求外还可能对企业工程业绩等有一定要求资质标准更为严格。2. 业务范围不同:施工劳务作业范围较广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作业等。建筑劳务分包通常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相对更聚焦劳务作业。3. 合同性质不同:施工劳务合同可能是单纯劳务性质合同也可能包含部分小型机具、辅料等租赁等内容。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主要是以提供劳务服务为主一般不涉及主要建筑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等。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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