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常情况下老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不存在监护人。2. 若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确定监护人时需综合考虑各方与老年人的关系、照顾能力及意愿等因素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活照料等需求得到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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