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包括未生育子女、未收养子女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失踪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2.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如稳定的经济来源、适宜的居住环境等。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严重精神病、传染病等。4.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6.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此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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