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然血亲的父女关系无法断绝:基于血缘形成的父女关系是客观存在且不可改变的事实,法律上不支持通过任何方式断绝。例如《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即使父母一方与子女分开生活,亲子关系依然存在。2. 拟制血亲的父女关系在特定情形下可解除:若存在收养关系,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解除。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收养关系后,拟制的父女关系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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