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投标文件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合同依据。2、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投标文件通常只是要约邀请不是合同本身。3、核心分析: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不具备合同的全部要素。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可能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此时合同尚未成立。只有在双方根据中标通知书等进一步协商并签订正式合同后合同才成立并生效。4、实务建议: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尽快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中标人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如有异议及时与招标人沟通协商。收集保存好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文件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作为证据使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操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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