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新公司要求收走离职证明是常见的做法但从员工角度离职证明是重要文件员工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提供给新公司收走。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核心分析: 新公司收走离职证明可能是为了核实员工工作经历的真实性确认员工已与上一家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等。 员工有权保留自己的离职证明这是其离职后由原单位出具的重要凭证。 关键构成要件在于双方对于离职证明归属无明确约定。4、实务建议: 若新公司坚持要收走离职证明员工可先咨询原公司是否可以再开具一份备用。 若原公司无法再开员工可与新公司协商说明自己有留存需求看是否能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替代。 若协商不成员工应谨慎考虑新公司要求收走离职证明的意图及可能带来的风险。收集证据方面可留存与新公司关于离职证明沟通的邮件、聊天记录等。若有疑虑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咨询相关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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