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核心分析:对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明确了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的扣除标准。关键在于确定纳税人身份,以及非独生子女之间合理分摊额度。各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围绕准确申报扣除信息,享受税收优惠。实务建议:纳税人需留存好相关的赡养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等。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如实填报。若涉及非独生子女分摊,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如果在扣除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了解具体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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