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被迫离职补偿是“N+1”。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核心分析:“N+1”中的“N”是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1”是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下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法定情形是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实务建议:首先收集被迫离职的相关证据,如单位拖欠工资的凭证、调岗降薪通知等。与单位协商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流程一般为: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后安排开庭,双方举证质证,最后仲裁委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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