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具体来说:1. 侦查机关有义务告知: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在获取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后必须及时将该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这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重要体现。2. 当事人有申请权: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得知鉴定意见后如果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或者认为存在需要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情形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3. 补充或重新鉴定:侦查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予以考虑。如果认为确有必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就需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从而保障案件的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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