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伤残证需满足一定条件:1. 首先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比如在战争中受伤、执行公务时负伤、因疾病导致身体残疾等情况。2. 经过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情况。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3. 具有相关的伤残评定材料。需要提供如军队后勤机关卫生部门或者武警部队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等。4. 属于符合评残范围的人员。例如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特定群体。办理时申请人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最终获得伤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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