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案规定如下: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的规定立案追诉。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规定立案追诉。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立案追诉。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立案追诉。5.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 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侮辱、虐待、伤害、强迫卖淫等其他犯罪行为的。需要注意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发现此类犯罪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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