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更换物业公司。具体依据如下:1. 业主大会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2. 双过半原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确保更换物业公司是多数业主的意愿。3. 法定程序:首先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提出更换物业公司的议题。然后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表决。若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书面通知原物业公司并与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内容包括物业资料、相关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等。4. 解除合同: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总之业主在满足法定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有权更换物业公司以维护自身权益和小区物业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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