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是结案方式的一种但判决并不一定意味着完全“成功”。 判决结果可能对一方有利另一方不利。比如胜诉方可能认为判决是成功的因为实现了其诉求如获得赔偿、确认权利等。 然而对于败诉方来说判决可能不符合其预期会觉得案件处理结果不理想。2. 判决生效后才具有最终的确定力。 一审判决作出后有上诉期。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案件仍有可能因上诉而改变结果。 只有当判决经过上诉期没有上诉或者二审维持原判等判决才最终生效此时从法律程序角度才算一个相对确定的结果。3. 即使判决生效也可能存在执行方面的问题。 胜诉方可能面临败诉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需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判决内容。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如败诉方无可供执行财产等也不能简单说整个案件处理就是完全成功的。所以判决只是结案的一种形式其效果还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不能单纯以判决来判定是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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