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跨省办理离婚证属于婚姻关系解除的行政登记行为。2.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双方自愿离婚,需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权利义务:双方有如实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配合登记机关审查的义务;登记机关有依法审核并颁发离婚证的权利和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4. 实务建议:准备材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前往办理: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受理:提交材料,登记机关受理。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审查发证: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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