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如下:1.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比如鉴定机构没有经过合法登记鉴定人员不具备专业资质等情况。2.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例如鉴定过程未遵循规定的步骤、方法或鉴定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等。3.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即鉴定结论缺乏合理的事实和科学依据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4.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比如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等。5.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但如果无法通过这些方法解决问题符合上述其他条件时也可重新鉴定。当事人如果认为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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