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私自出租他人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2.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3. 核心分析:出租方为无权处分人,其行为侵犯了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若承租方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相关交付或登记手续,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可能无法直接向承租方追回房屋,但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关键构成要件包括承租方是否善意、是否支付合理对价以及是否完成相应物权变动手续。4. 实务建议:房屋所有权人可收集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他人私自出租行为。与无权处分人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存在善意取得情况,所有权人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法律程序一般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等材料立案,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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