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工伤险赔偿责任主体涉及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2.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 核心分析: 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基金支付,这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共济性。 用人单位需承担法律规定由其支付的部分费用。 关键构成要件是认定工伤,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4. 实务建议: 单位应及时为员工申报工伤,收集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据。 员工可自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般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认定工伤后,涉及费用支付问题,若与单位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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