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时,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义务:遗嘱人有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见证人有见证遗嘱订立过程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一是处于危急情况,二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可以寻找在场见证的证人,让其出具书面证言证明口头遗嘱的订立情况。证明危急情况:收集能证明当时处于危急情况的相关证据,如医院的急救记录、相关事件的证明等。法律程序:若对口头遗嘱效力有争议,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定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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