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临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范畴,被辞退涉及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2.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情形。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标准。3. 核心分析:若临聘人员被辞退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以及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通知等程序。4. 实务建议:临聘人员首先要确定自己被辞退的原因,收集如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辞退通知等相关证据。若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等。仲裁流程一般包括提交申请、受理、开庭审理、裁决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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