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撤销指定监护人属于变更监护关系的法律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出现法定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时,相关个人或组织可向法院申请。权利义务:申请人有权利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可能丧失监护人资格。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构成要件:需证明监护人存在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职责等法定行为。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学校老师的反馈、居委会的情况说明等,证明监护人存在法定不当行为。申请部门: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律程序:先提交申请书及证据,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查,必要时安排临时监护措施,然后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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