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劳动者依法享有辞职权,用人单位不批准辞职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2.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只要劳动者按照上述规定提前通知,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权利义务:劳动者有提前通知的义务,通知后即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的义务。关键要件:需满足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书面通知这一条件。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留存书面辞职信及送达凭证,如邮件回执、快递底单等。寻求帮助: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离职手续。法律程序:若协商不成,可在通知期满后,直接离职。若用人单位因此不支付工资等,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仲裁流程一般为: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开庭审理、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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