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这一规定明确了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具体来说:1. 正常情况下从立案开始计算法院要在六个月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并作出判决。2.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案件特别复杂、涉及大量证据调查等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3. 要是延长这六个月后仍不能审结就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进一步延长审限。该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使法院及时、高效地处理民事案件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当事人在参与民事诉讼时可以依据此规定了解案件审理的大致时间进程监督法院的审理工作是否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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