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具体如下:1. 明确主体: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赋予查封扣押权力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进行。2. 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比如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3. 目的限制:必须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不得滥用该权力。4. 范围限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5. 期限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总之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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