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离婚登记申请的撤销属于对离婚程序中特定行为的纠正。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都有撤回申请的权利。权利义务:任何一方都可行使撤回权,婚姻登记机关需按规定处理。关键要件:需在规定的三十日内,且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并按要求填写相关文书。4. 实务建议:及时行动:在冷静期三十日内尽快去申请撤回。准备材料: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前往登记机关:到当初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按要求填写: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配合婚姻登记机关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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