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法定监护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监护关系,意定监护则是被监护人通过书面形式确定自己信任的人作为监护人。法律依据: 法定监护:《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意定监护:《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核心分析: 法定监护是优先保障未成年人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基本监护需求的制度安排,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意定监护是对法定监护的补充,基于当事人自主意愿。只有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启动。 关键构成要件:法定监护需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顺序条件;意定监护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且符合法定程序。实务建议: 若产生争议,应先明确被监护人目前的行为能力状况。 收集法定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相关的证据,如法定监护关系证明、意定监护协议书等。 协商不成可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调解。若仍无法解决,可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定监护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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