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民政局办理离婚属于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双方达成离婚合意,签订离婚协议,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权利义务:夫妻双方有平等协商并如实陈述相关事项的义务。关键要件:一是双方自愿,二是有书面离婚协议,三是亲自申请。4. 实务建议:准备材料: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申请流程: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或按指纹。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审查与发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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