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离婚冷静期是协议离婚程序中的一个规定环节,若冷静期届满未去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并未解除。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是双方共同申请离婚证的期限。权利义务:双方有权利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共同申请离婚证以解除婚姻关系;义务是需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关键构成要件:需双方共同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缺一不可。4. 实务建议: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及时沟通,确定是否继续离婚。若决定继续,应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共同前往当初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若一方反悔不想离了,另一方想继续离婚的,需重新启动离婚登记申请程序。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