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预定涉及定金退还问题,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履行中的定金规则适用情况。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核心分析: 若因给付定金方自身原因不履行预定相关约定,如无故不购买预定商品或服务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若因收受定金方原因,如未能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等,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收受定金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关键在于判断哪一方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实务建议: 收集证据,如预定合同、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明定金交付及双方约定内容。 若因商家原因无法履行预定,可与商家协商退还定金,协商不成可向消协等相关部门投诉。 若因自身原因,需考虑违约成本。若想争取退还定金,可尝试与商家沟通看是否能达成新的协议变更预定内容。法律程序上,可先尝试协商、调解,协商无果可考虑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需承担相应诉讼成本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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