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离婚后孩子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关于是否可以接走孩子,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但需看双方具体约定及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3. 核心分析:权利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关键构成要件:主要看探视方式是否会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若接走孩子的探视方式能促进孩子与探视方感情交流,且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等,一般是可以的。但如果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如探视方有不良嗜好、居住环境不利于孩子等,则可能不被允许。4. 实务建议:先看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对探视权的具体约定。若想接走孩子,可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明确探视时间、地点、方式等并记录。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探视方式为接走孩子探视,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方式有利于孩子成长。收集孩子与探视方相处融洽、对方能保障孩子安全健康等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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