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公司劝退员工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核心分析:适用逻辑:若公司以合理理由劝退,需按上述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关键在于公司的劝退理由是否合法合理,以及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权利义务:公司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员工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构成要件:公司需有合法合理的劝退理由,且按规定程序通知员工并支付补偿。实务建议:收集证据: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工作年限和工资的证据。协商补偿:与公司协商,明确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寻求帮助: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流程一般为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受理、开庭审理、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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