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错综复杂,每一个案例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商标案件中脱颖而出,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其中,“xx斋”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案,更是充分展现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本案涉及吉林省某某斋投资公司与王X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双方均注册了与“xx斋”相关的商标,但类别不同。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而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律师,开启了二审的维权之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的背后,是对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本质区别的深入阐释。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其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而非直接销售商品。它包括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和展示服务等。例如,通过提供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人提升商品或服务的销量或市场需求;通过媒体为他人推广商品或服务;以零售为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他人商品等。其本质特征是服务对象为第三方,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非自身直接销售。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其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像茶壶、瓷器、茶叶等实物商品的生产、包装及直接销售都属于此类。其本质特征是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在行为模式上,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比如在直播间中详细介绍第三方商品的生产者、工艺、产地等信息,以提升商品知名度或销量;明确为第三方提供销售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而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则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例如在直播间中直接销售自有商标的紫砂壶、茶叶等商品,行为目的是通过零售或批发赚取差价,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二审法院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从口播内容来看,王X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而是集中于价格和售卖,目的为直接销售;商品来源方面,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第21类)核定范围内的商品,其销售行为基于商品所有权;服务对象上,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因此,王X的行为未侵害某某斋投资公司第35类“xx斋”商标专用权。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办理过众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在“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成功为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维权,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刘东阳律师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他既精通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又擅长商标侵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对复杂疑难案件具备精准的法律判断与创新性解决方案,为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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