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每一起案件都如同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考验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智慧。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着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素养,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取得了众多令人瞩目的成绩。其中,“xx斋”商标侵权纠纷案,更是充分展现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本案涉及吉林省某某斋投资公司与王X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而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律师,参与了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的背后,是刘东阳律师对案件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握和深入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其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而非直接销售商品。包括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其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在行为模式上,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服务者与商品生产者分离,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利益;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销售者与商品生产者可能合一,行为目的是通过零售或批发赚取差价,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刘东阳律师在二审中,通过对王X行为的详细分析,有力地证明了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王X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而是集中于价格和售卖,目的为直接销售;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第21类)核定范围内的商品,其销售行为基于商品所有权;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因此,王X的行为未侵害某某斋投资公司第35类“xx斋”商标专用权。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办理过许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在“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调查和分析,证明了“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为近似商标,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最终,法院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安徽x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安徽xx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刘东阳律师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他既精通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又擅长商标侵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对复杂疑难案件具备精准的法律判断与创新性解决方案。在“xx斋”商标案以及其他众多案例中,他用专业和智慧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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