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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其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若撤回通知晚于要约到达,要约已生效,此时不能撤回。二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是明确的、能够产生撤回效力的通知。仅暗示可能撤回要约的行为,一般不能视为要约的撤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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