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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保证连带责任和一般保证在不同情境下各有其重要性。保证连带责任,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保证方式对债权人较为有利,因为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则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债务人追偿,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力清偿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二者的重要性取决于具体的交易场景和债权人的需求。若债权人希望债权能得到更快速、更可靠的保障,保证连带责任可能更重要;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有一定信心,或希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保证人的责任,一般保证则可能更符合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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