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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房屋买卖是否需要交定金并非绝对。一般来说,双方可以根据协商自愿决定是否交定金。若约定交定金,这是一种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的方式,定金通常具有担保性质,交付定金的一方若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若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然而,也有不少房屋买卖交易中并不约定定金,而是通过其他方式来保障交易安全,如约定违约金等。总之,交不交定金取决于买卖双方的意愿和协商结果,民法典对此给予了双方充分的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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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中,通常是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所产生。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房产纠纷的管辖法院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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